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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椒粉中掺米粉行为如何定性处理?

时间:2017-06-29     【转载】   阅读

案情

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黑胡椒粉,产品标签标注包含“名称:黑胡椒粉;配料:黑胡椒;出品商:A公司;制造商:B公司”。经查,实际生产时配料为40%黑胡椒粉、60%黑米粉,A公司未对B公司生产行为进行实际监督。

争议

对B公司行为如何定性?

观点一:认为B公司实施的是“掺假掺杂”行为,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34条“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:(六)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;”并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4条处罚。

观点二:认为B公司实施的是“虚假标注”行为,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第71条“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。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负责。”并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5条处罚。

分析

个人同意观点二。理由如下:

首先,《食品安全法》第34条一款第(六)项所列“腐败变质、油脂酸败、霉变生虫、污秽不洁、混有异物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;”共七种情形,除“掺假掺杂”外,其它6种情形,都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伤害,因此,此处所列“掺假掺杂”行为,在严重程度上,应该也达到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可能,比如,在胡椒粉中加入红砖粉、石粉。而在胡椒粉中掺米粉,并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伤害。

 

其次,基于一点原因,胡椒粉中并不“禁止”掺米粉,适当的加入米粉,还可以改善胡椒粉的风味。当然,掺加了米粉等其它辅料、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的产品,就变成了“复合调味料”。实际上,从“味好美”等大型企业,到各中小企业,都有不少“胡椒粉调味料”,各企业都制定了“胡椒粉调味料”的企业标准,海南省还制定了《DB46T33-2004胡椒粉》地方标准,明确胡椒粉包括纯胡椒粉和配制胡椒粉(添加米粉等配料)。反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34条规定原文“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”,所列十三项情形,从字义上理解,都是直接“禁止”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。

因此,胡椒粉中掺入米粉,未达到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可能,不是《食品安全法》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禁止的行为。但是,胡椒粉中掺入米粉,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注为“胡椒粉复合调味料”等能反映真实属性的名称,配料表中应当列明米粉等实际加入的原料。否则,就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和欺骗,构成《食品安全法》所禁止的“虚假标注”行为。

另外,当事人在胡椒粉中掺入米粉也违反了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形成了法规竞合。在一般情况下,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5条处罚。但如果情节严重的,还应当同时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“……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。如货值达到5万元以上,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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